《图书馆建设》
(法治日报)
截至目前,湖北省拥有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117家,分馆1410家,基本建成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公共图书馆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公共图书馆跨区域、跨系统协同发展,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城市圈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共建共享。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和服务。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服务要求。其中,除因整体维修或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外,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8小时,市级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县级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4小时。
作为科教大省,湖北省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建设,于2001年颁布实施《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图书馆事业长足发展。
修订草案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公共图书馆应当支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采取部分开放、预约限流、清洁消毒、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修订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方向。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荆楚文化。
修订草案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共图书馆依法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通过捐赠方式参与湖北公共图书馆建设。
立足文化属性
推进公共图书馆建设,政府责无旁贷。修订草案对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经费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信息公开、运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建立县级以下总分馆制的基础上,规定推进市(州)中心馆建设,明确了中心馆、总馆、分馆、基层服务点的职责任务。
“我心里一直都在暗暗设想,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阿根廷作家博尔赫斯的这句诗,感动无数读者。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此外,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护、传承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刘 欢 刘志月)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欢
其中,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
“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与上位法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也与以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读者阅读新需求不相适应。”在近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李述永作关于《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
凸显湖北特色
图书馆建好更要使用好。修订草案明确了图书馆法人治理、运行安全、设备维护、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并细化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管控措施。
这是《条例》施行21年后首次修订。李述永介绍说,此次修订围绕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加强业务建设、改善保障条件的目标,着力解决上位法贯彻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近年来,湖北提出建设群众身边的“15分钟文化体育圈”。修订草案结合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新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等内容。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购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城乡一体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心馆、总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推进分馆和基层服务点建设。中心馆、总馆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城乡一体化。